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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晓晖
“大概万把块钱的损失吧!”1994年,胜利油田原油外运管道被钻孔泄漏,造成4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在法庭审问时,不到20岁、仅小学文化程度的犯罪嫌疑人这样回答法官的提问。
十多年过去了,在“12·19”兰成渝输油管道破坏案的庭审中,我们仍然听到了这样的供词:“如果铤而走险得逞,仅8分钟可以盗油5吨,一个晚上可轻松获取十几万元收入。”
不法分子对法律知识的无知和对公共安全肆无忌惮的挑衅,让人震惊。——编者
目前,我国已建成油气管道5万余公里,承担着繁重的油气运输任务。然而,近年来,政府和企业不得不面对的是,打孔盗油犯罪活动的甚嚣尘上,成为管道安全不堪承受之痛;打击打孔盗油、保护管道安全之难,成为企业和社会不堪承受之重。
立法:亟待为管道绑上法律“止血带”
专家指出,要解决管道安全问题,必须通过立法构建科学的管理机制,运用法律手段,依法打击和震慑破坏管道的犯罪行为,调整涉及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各方利益,使我国管道发展走上法治化轨道。
7月27日,“12·19”兰成渝输油管道打孔盗油案尘埃落定,留给人们和社会的却是沉痛的思考。
从1994年胜利油田外运管道的被钻孔泄漏,到2003年年底兰成渝管道打孔盗油,犯罪分子竟都是初中甚至小学文化程度,对法律知识的无知和对公共安全肆无忌惮的挑衅,让人震惊。
“如果铤而走险得逞,仅8分钟可以盗油5吨,一个晚上可轻松获取十几万元收入。”从犯罪分子的供词中,我们可以发现,正是由于巨大利益诱惑和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才使得打孔盗油愈演愈烈。
专家指出,在利益驱使的背后,一个深层的原因是,现行的法律尺度不足以震慑犯罪行为的发生。专家呼吁,是该对管道运输进行立法的时候了!如果不及早采取有效的整治措施,等盗油产业链蔓延开来、形成气候,将后患无穷。
200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管道企业和管道设施沿线地方政府均负有保护管道设施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并对破坏油气管道的行为规定了处罚依据。但没有对打孔盗油等行为规定有力的制裁措施,由于缺乏有力的制裁手段,使犯罪处在空白地带。比如,现在对打孔盗油等涉油气犯罪活动,多是作为盗窃罪进行处罚。而盗窃罪有一个数额的限制,而且起刑点也比较低,这样在涉油犯罪比较猖獗的地区,不足以遏制住犯罪行为。
在打击涉油犯罪方面,现有的法律、法规不仅严重滞后,而且还出现了相互冲突的现象。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规定,在管道两侧5米以内,严禁搭违章建筑;严禁挖砂取土,造成穿越河流的管道裸露、悬空等。但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农民则搬出《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来说理,使得《条例》遭遇了许多尴尬。
2002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的油品,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从目前执行情况来看,这一批复明显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量刑尺度难以把握。
《刑法》第118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9条第一款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2·19”兰成渝输油管道8名涉案罪犯的获刑,成为我国首例以破坏易燃易爆管道设备罪被定刑的案例。
石油天然气管道法的出台已势在必行。专家指出,要解决管道安全问题,必须从立法上构建科学的管理机制。加强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尤其是管道沿线群众的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运用法律手段,依法有力打击和震慑破坏管道的犯罪行为,调整涉及石油、天然气管道中的各方利益,使我国管道发展走上法治化轨道。
近期,一场声势浩大的全国范围内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专项治理活动再次启动。由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等十余部委联合行动,重拳出击,矛头直指打孔盗油和管道非法占压等“毒瘤”,一张法网已经撒开。
打孔盗油:管道不堪承受之痛
在涉油犯罪活动中,最普遍、最突出、危害最大的打孔盗油,占涉油案件70%之多。统计数据显示,破坏油气管道等犯罪活动,导致国家每年高达数十亿甚至上百亿元的损失。目前,打孔盗油的“黑手”已伸向我国22个省区。
7月27日,随着两名主犯丁汉勤和罗兴国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震惊全国的兰成渝输油管道“12·19”打孔盗油案尘埃落定,涉案的8名“油耗子”受到了法律的正义宣判。同时也暴露出一个严峻的现实:甚嚣尘上的管道打孔盗油等犯罪活动,成为管道安全不堪承受之痛。
目前,我国已建成油气管道5万余公里。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能源结构优化的推进,我国油气管道建设正迎来大发展的机遇期,管道里程数和覆盖率较快增长。预计到2010年,我国各地计划建造的成品油管道将达上万公里,占一次运输总量的30%以上;天然气管道将达5万余公里。
然而,一些不和谐的音符不断响起。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不法分子受暴利驱动,将目光瞄向了国家输油气管线和石油天然气资源,疯狂窃取国家财产,给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带来极大威胁,主要表现在:
部分地区非法收购、贩运原油及非法炼油问题仍较严重;一些地区非法开采油气资源问题尚未得到有效整治,个别地方侵权打井有恃无恐;一些地方违章占压输油气管道问题十分突出,存在很大安全隐患。据不完全统计,兰成渝输油管道自建成投产以来,管道沿线已先后发生192处管道被占压事件,至今仅有65处得到较好解决,还有127处久拖未决;在涉油犯罪活动中,最普遍、最突出、危害最大的就是在输油气管道上打孔盗油,占涉油案件70%之多。有关部门统计数据显示,破坏油气管道等犯罪活动,导致国家每年高达数十亿甚至上百亿元的损失。
资料可见,打孔盗油最早出现在上世纪90年代的河南濮阳油田,最初每年发生1至2起,进入新世纪以来,打孔盗油现象逐渐猖獗并在全国蔓延。据不完全统计,仅河南省境内长距离大口径输油管线中洛管道,十年间已发生打孔盗油事件900多起,平均不到1公里就有3个“盗孔”。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马维亚,在今年3月31日举行的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治安专项整治新闻发布会上指出,由于我国各地方不平衡,在局部地区,在一些地方涉及到油气田的犯罪违法现象还比较突出。
打击犯罪活动之难,主要体现在:——“盗窃——运输——销售”流水化作业的盗油产业链正在逐步形成。“油耗子”由过去的一两个单干户发展到如今具有先进设备的机械性强、专业分工明确、善于伪装、异地联手共同作案的犯罪团伙,昔日的“游击队”变成了“集团军”。
——盗油科技含量越来越高。不法分子作案越来越专业化、隐蔽化、高科技化,盗油分子装备有油罐车、钻孔等专业设备,具有先进的作案工具和娴熟的操作技术,由过去的挖沟、打卡子安装阀门的简单形式,发展到用仪器查到管道后,用电焊机直接将阀门焊到管道上,从打孔到抽满一车约20吨的原油,也就几十分钟。
——跨地域作案增多。据了解,目前打孔盗油分子的“黑手”已伸向我国22个省区。“12.·19”打孔盗油案中的几名犯罪分子都是从外省区流窜到四川境内作案的。
管道保护:公共安全呼唤企地共治
打孔盗油的发生,使企业管理重心不得不从运行管理转到管道保护上,但还远远不够。专家指出,管道保护已经超越了企业安全生产范畴,成为公共安全的一部分。
一方面,是管道运输的蓬勃发展,一方面是甚嚣尘上的打孔盗油。管道犯罪活动的打击之难,成为企业和政府不堪承受之重。
管道专家认为,影响管道安全最大的不可控因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管道沿线的一些单位和个人对输油管道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输油管道安全保护常识。目前,在输油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公路、搭建房屋、扩建围墙、开挖鱼塘、开山放炮、植树等严重影响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屡见不鲜,这些问题对管道和公共安全都构成了极大威胁。二是由于管道沿线多为无人或人烟稀少地带,管线长,人员少,联防力量不足,使管线的巡护、联防存在“盲区”。
为了确保所辖管道运行的长治久安,几年来,中国石油建立并完善管道保护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了“三体一网”的管道保卫体系,即企业与政府、企业与公安、企业自保体系和庞大的宣传网,并不断完善体系的运行程序,加大体系的执行力度,利用各种活动促进体系的实施。
以体系为基础,中国石油制定了周密的反打孔盗油方案,在管道沿线重要路口、地段展开了“严防死守”式的专项管道保卫行动,在沿线设关卡、布控点,24小时严密监视,对可疑车辆、人员进行盘查,增加夜间管道巡视等,有效地遏制了打孔盗油分子的破坏活动。
以兰成渝输油公司为例,为防止在管道上滥挖乱建和打孔盗油事件的发生,该公司在管道沿线聘请了211名巡视员,对管道实施管理。在管道沿线放电影,发放印有管道保护条例的年画、扑克牌;公布举报热线,重奖举报人等。据悉,公司为此每年多支付100多万元。此外,中国石油还积极引进先进的科技设施进行技术防范,目前正在进行多种管道泄漏仪器的试验工作。
从2002年开始,公安部会同综治办、国土资源部等十几个部门,联合开展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在连续4年的整治行动中,共破获涉油刑事案件1.1万多起,抓获犯罪嫌疑人9000多人,清理输油气管道违章占压物6700余处。
据公安部统计,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所属企业2003年打孔盗油次数比2002年下降了37.4%,2004年比2003年又下降了34.9%,2005年打孔盗油、开井盗油次数分别比2004年下降了11.2%和49.5%。
中国石油管道公司副总经理王惠智坦言,打孔盗油的发生,使企业管理重心不得不从管道运行管理转到管道保卫上,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但这些保护措施还远远不够。
专家指出,尽管管道生产经营单位负有监督、管理管道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责任和义务,但管道保护已经超越了企业安全生产范畴,成为公共安全的一部分。保证管道的安全,也应是地方政府义不容辞的义务。
王惠智认为,要从根本上保护油气田的安全,还要靠全社会。只有企业和地方政府、企业和群众齐抓共管,自觉地维护油气田和输油气管道的安全,自觉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方能确保管道运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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